1.選擇工程施工、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。
2.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。
3.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。
4.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。隻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並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,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。
5.工程施工組織設計、施工措施、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。
6.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,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和否認權。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,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。
7.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。
8.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,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。